第三十八条

有效

渔业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船舶安全作业要求的合格船员。

普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应当持有相应的合格证书。

职务船员取得相应的渔业船舶职务证书后,方可以在渔业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