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生产第三十七条有效从事渔业船舶修造的企业应当经过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并按照认可的资质受理渔业船舶的修造业务。未取得认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渔船的修造业务。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