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生产第三十五条有效渔业船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按照规定配备救生和通信导航等有关航行、作业安全的设备,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并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或者登记证书。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不得出海作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