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生产第三十四条有效应急管理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海洋渔业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证渔业船舶的安全性能符合有关规定。对船舶上各种机械设备应当经常维修检查,并保证各种安全设施的完好齐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