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市)渔业、畜牧部门应当依法对养殖生产中使用药物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机构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使用药物的指导,需处方用药的应当凭处方购买使用,并做好用药记录。处方药品种目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养殖产品应当按照休药期的规定停止使用药物。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