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水产苗种。

水产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