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水产品质量第三十二条有效本市实行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转让、涂改、出租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