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禁用渔具。
禁止使用下列渔具和捕捞方法:
(一)炸鱼、毒鱼、电鱼;
(二)手推网、参耙子、石花菜耙子、蛤蜊拖耙、吸蛤泵、滩网、插网等;
(三)在对虾增殖区的对虾保护期内,使用闯网、挂子网、小圆网等;
(四)在胶州湾内使用拖网、定置网作业,使用渔船推进器采捕贝类资源;
(五)使用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的比例;
(六)其他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和捕捞方法。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