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