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捕捞业第二十一条有效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和渔船作业规范;(二)随船携带捕捞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捕捞限额和渔具的种类、规格及数量进行作业;(三)在渔港、渔业码头卸售渔获物;(四)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