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和渔船作业规范;

(二)随船携带捕捞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捕捞限额和渔具的种类、规格及数量进行作业;

(三)在渔港、渔业码头卸售渔获物;

(四)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