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殖业第十二条有效进入他人养殖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损害他人养殖的水产品和养殖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