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生育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育保险费征收行政主管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