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