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生育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育保险费征收行政主管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