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工会、妇女组织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妇女组织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