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劳动生产特点,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在处理女职工性骚扰投诉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