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或者中断缴费致使女职工无法享受保险待遇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