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的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市古树名木管理部门),是保护管理古树名木的主管机关。

区(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监督检查职责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区(市)古树名木管理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