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当事人对古树名木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