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不予查处的,应当责令其查处;发现对违法行为查处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建议区(市)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