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四章 执法配合第二十条已废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或者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有关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或者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有关行政机关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处理完结后十日内,将处理情况抄送给告知或者移送的行政机关。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