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四章 执法配合第十九条已废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被许可人违反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和相关资料告知或者抄送有关行政机关。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