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