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