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相关标识或者辅助探测装置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