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相关标识或者辅助探测装置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