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综合管廊第四十四条有效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综合管廊的,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综合管廊。老城区在地铁建设、大型河道治理、旧城成片改造时,具备条件的,应当推行综合管廊建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