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按照规定标准划定绿化用地,合理布局各类绿地。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