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内城市绿地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