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定期开展花园式单位(小区)和绿化先进单位等创建活动。

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城市绿化和配套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