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共建共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并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鼓励居民利用自有居住空间开展绿化。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