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严禁擅自砍伐树木。确需砍伐的,须按规定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砍伐的,应当按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