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由管线管理单位会同绿地管理单位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应当在事发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