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政、通讯、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前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养护责任单位,确定保护绿化的措施。敷设各类管线,在设计或者施工时,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管线外缘与树木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