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对县(市、区)城市绿化工作进行指导。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行政审批服务、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