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对县(市、区)城市绿化工作进行指导。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