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地手续。

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满后,申请人应当及时恢复城市绿地并报经原批准部门查验和确认。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