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经批准改变绿地性质的,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的城市绿地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