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经批准改变绿地性质的,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的城市绿地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