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绿化养护技术标准制定绿化养护方案,指导责任单位开展绿化日常管理和专业化、精细化养护,并建立绿化管理档案。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