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城市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绿线划定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单位设立标识牌,明确绿线范围和保护管理措施等。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