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选择抗逆性强、节水耐旱、抗污染、耐水湿的庇荫乔木等植物,适当配置花灌木,优先选用乡土和适生植物,合理栽植外来植物,体现生态环保要求和地方特色。

乔木和灌木的覆盖率不得低于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