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第四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符合中医药岗位特点的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完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薪酬制度,落实服务基层的中医医师职称晋升倾斜政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