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中药品种,且临床安全使用两年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制剂品种目录后,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