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三十六条有效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中药品种,且临床安全使用两年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制剂品种目录后,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