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三十七条有效以下情形不作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二)鲜药榨汁;(三)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四)国家规定的不作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