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