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鼓励依法开展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成药和经典名方等产品的研究开发、临床应用。

加强中医药老字号等的保护,支持中药新药研发和中成药的二次开发,培育皖产中药品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