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二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中药资源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支持皖产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