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依法报经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