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特色康复和医养结合服务,可以根据康复服务资源配置需求,设立中医药特色康复医院和疗养院,加强中医医院康复科建设。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药特色突出的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