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养生保健服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强化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推广中医治未病技术方法,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治未病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治未病签约服务。

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倡导和推广体现中医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