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六条有效实施分级诊疗制度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发挥中医药优势。中医医疗机构首诊条件和中医优势病种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